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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4-10 16:36:59


投诉处理决定书

  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址: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万达中心A18

被投诉人:某采购机构

 

202649日,我单位立项调查投诉人对银川某采购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6-JJ10-F4004的投诉,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问题

投诉人投诉了2个问题,一是成交供应商报价为项目最高限价的30%,属于恶意低价竞争,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不符合采购文件及相关法规要求;二是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对成交供应商的异常低价启动审查程序,未要求其提交报价合理性说明、履约担保及相关证明材料,违反法定评审义务,评审程序违法

二、调查事实及认定

上述2个投诉问题:根据军队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40%以上,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和履约担保承诺,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或者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询价文件“30.2评审委员会认为报价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供应商平均报价40%,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报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和履约担保承诺,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供或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按照无效报价处理”。成交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供应商平均报价33.33%,不属于恶意低价竞争,评审委员会无需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成交供应商无需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和履约担保承诺,符合军队采购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队采购法规由中央军委另行制定”,军队采购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40%以上,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和履约担保承诺,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或者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故无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主要规范的是政府采购活动,军队暂未参照执行。投诉人引用的法律依据“军队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未见相关内容,引用错误。

三、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对投诉事实的认定,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于202656日前向本单位上级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电话010-66335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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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