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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心率变异分析仪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项目编号:2023-JQ20-W1051)
发布时间: 2025-01-02 14:41:29


关于心率变异分析仪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现将我部对南部某总医院组织的心率变异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JQ20-W1051)的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康的商贸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南部某总医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共投诉了4个问题1.中标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与采购文件的采购货物名称不符。中标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注册的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与采购文件的采购货物名称(心率变异分析仪)不相符,其NMPA注册认证涉嫌虚假。2.中标产品不满足“便携式结构”要求。质疑答复中无法举证该产品能组成便携式的(手提携带)的便携式组合产品3.中标产品无法举证具备ECG分析功能。从该产品的注册证预期用途与相关检验报告无法举证合理的采用ECG分析功能,仅通过彩页与说明书无法合理举证具备该功能的正常用途4.采购评分机制不合理。中标产品招标参数“3.10 HRV非线性分析指标”负偏离,却高价中标。

经调查,我部认为:

1.关于中标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与采购文件的采购货物名称不符问题。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投标产品STD-100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NMPA注册认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确认该证件真实,符合招标文件中资格性审查要求以及★参数“NMPA注册认证”,投诉人将医疗器械注册基本信息中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的文字内容作为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依据,超出采购文件规定范围。投诉人未提供实质性佐证材料,对中标产品虚假注册、非法销售的怀疑主观臆断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便携式结构”要求问题。经查,中标产品注册检验报告显示,产品主机为便携式结构;中标产品说明书显示,产品附带台车配套使用,但产品主机无需附带台车也可独立工作。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中标产品无法举证具备ECG分析功能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彩页或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技术白皮书(datasheet)使用说明书或质量认可材料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等作为技术证明文件,经查阅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投诉人认为“仅通过彩页与说明书无法合理举证具备该功能的正常用途”,背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4.关于采购评分机制不合理问题。经查阅评审报告,项目预算65万元,中标金额33万元,投诉人投标报价30万元,其他有效报价分别为30万元、38万元、56万元,中标供应商报价排名第三,投诉方对产品“高价中标”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本次招标为综合评分法,商务总分9分,技术总分61分,价格总分30分,评分设置符合采购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评审完成后,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评分机制提出质疑和投诉,缺乏法律依据,也背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综合以上对投诉事实的认定,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采购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于2025年1月23日(15个工作日)前向上级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联系方式:027-59561225,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