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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告知书公告(珠海市海虹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8-12 10:46:49



告知单位

92730部队保障部港营处
供应商名称 珠海市海虹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577935513F
告知内容

      处理依据: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中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和采购评审专家违规处理工作的通知》(后采函〔2019〕199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部队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评审专家违规问题......在本系统范围内实施”。3.《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十) 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九条:“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规范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军后采〔2024〕453号)第十条规定,“认定供应商转包的,适用《供应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十项”。4.根据《关于明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违规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军后采〔2022〕17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违规供应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向供应商当面宣读并签发《供应商知情告知书》,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具有申辩权利,逾期视为视为放弃”。                

       你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涉嫌存在以船舶租赁行为,将所承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在计取管理费后,直接转由下游企业实施。该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中第八条的认定的转包情形,构成转包行为。等违规行为。根据军队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拟给予你单位3年禁止处理,处理范围为海军范围采购活动。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放弃说明。

申辩联系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