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等18家 供应商的处理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0-31 17:28:42


一、基本情况

(一)萍乡某部机关营院苗木种植及养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X-XX-2020-001,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2020年,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和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时,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股东姚彩峰同时参股另一家投标单位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且为该公司监事,存在串通投标的违规情形。

(二)萍乡某部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T-PX-2020-006,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2020年,中标单位江西省亚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配送路程较远,成本较高,将配送业务违规转包给上栗县鼎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转包的情形。

(三)新余某部主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JWJXXY-F1016,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江西杉欣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博越农产品发展公司和江西蛋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时,陶丽华为江西杉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60%),同时为江西蛋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高管(监事,持股25%)、江西省博越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高管(监事,持股1%),三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的违规情形。。

(四)赣州某部游泳馆场地租用及训练教学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ZD2020-QT-C003,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0年,赣州市槟夏湾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和赣州市水碓实业有限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时,赣州市槟夏湾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陈雪娇、方金海同时参股赣州市水碓实业有限公司(赣州市槟夏湾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陈雪娇占股40%、方金海占股30%,赣州市水碓实业有限公司陈雪娇占股60%、方金海占股40%),存在串通投标的违规情形。

(五)吉安某部智慧书吧装修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JWJXJA-W1007,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11月8日,江西思奇策划有限公司、南昌奥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地铁电视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存在串通投标的违规情形。

(六)吉安某部智慧图书室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JWJXJA-W1008,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11月26日,吉安市方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井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2家供应商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存在串通投标的违规情形。

(七)江西某部学习室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FZ2018-C063,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2019年,江西英飞拓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视音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存在串通投标的违规情形。

(八)江西某医院卫星功放项目,项目编号:JXXT2019-05-1009,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2019年,北京银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武警江西总队医院卫星功放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中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承诺内容有18处异常一致,存在串通投标的违规情形。

二、处理结果

(一)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号),鉴于在组织调查期间,2家供应商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有关情况,均系首次违规。给予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和江西省鑫瓯建设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姚容(身份证号:36030219740205454X)、张丽群(身份证号:360302197306254541)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项目代理人朱文广(身份证号:360313198110104799)、王协(身份证号:360302198312111031)2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二)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号)第三十条第四款“其他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警告处罚”规定,给予江西省亚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书面警告的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以及《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号)第三十二条第十款“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第三十九条“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期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规定。同时在进一步核实3家公司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过程中,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不配合且拒接电话。给予江西杉欣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博越农产品发展公司、江西蛋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法定代表人陶丽华(身份证号:360121199805313523)、苏火香(身份证号:360103195310171227)、黄梅香(身份证号:360121197410164245)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该项目代理人赖奕臣(身份证号:360103199805230012)、张水亮(身份证号:360121198808223510)3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款“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及第三十九条“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条款,结合《关于明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违规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首次违规、情形轻微且未影响部队建设和供应保障的”及“主动担责,提供延长服务期限等有效补救措施,维护军队利益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组织调查期间,鉴于两家供应商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有关情况,均系首次违规,且中标供应商赣州市水碓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合同到期后,再提供免费使用场地半年。给予赣州市槟夏湾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和赣州市水碓实业有限公司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法定代定人陈雪娇(身份证号350623198812020028)、方金海(身份证号360702198603192216)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项目代理人管芳芳(身份证号360731198711155406)、欧阳丹(身份证号360702199010300626)2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五)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款“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及第三十九条“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条款,结合《关于明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违规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首次违规、情形轻微且未影响部队建设和供应保障的”及“主动担责,提供延长服务期限等有效补救措施,维护军队利益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鉴于组织调查期间,3家供应商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有关情况,均系首次违规。给予江西思奇策划有限公司、南昌奥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地铁电视有限公司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夏演春(身份证号360103197306261210)、艾辉辉(身份证号360502198702147137)、周宝印(身份证号360124197506060052)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项目代理人夏演春(身份证号360103197306261210)、陈家标(身份证号360121199507303511)、文中华(身份证号360124197006063011)2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六)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款“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的行为”,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第三十九条“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规定,给予吉安市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井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法定代表人王树芳(身份证号352624197312145813)、王生保(身份证号362419196604074314)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项目代理人肖萍(身份证号362430198209295445)、刘献杰(身份证号360721199907200012)3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七)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款“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的行为”,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第三十九条“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规定,给予江西英飞拓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视音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法定代表人李武(身份证号360122198702141230)、龚长花(身份证号360111198110297224)、黄少君(身份证号445224197901130620)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项目代理人邱诗鹏(身份证号440506197609030058)、彭钟海(身份证号362229199107173218)、黄嘉生(身份证号445224199206220658)3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八)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军后采〔2016〕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款“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的行为”,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第三十九条“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规定,给予北京银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欧致远科技有限公司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法定代表人王高峰(身份证号41292619760512427X)、储亮(身份证号342824197210304819)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项目代理人夏慧娟(身份证号421182199207314729)、彭俊(身份证号:360111199308102132)3年内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时间为3年的,处理时间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时间为2年的,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

上述供应商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30日内,可以向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复议,电话:010-66945693、010-66945690。

 

         武警某部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