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飞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17 10:42:21



现将我部对(乌鲁木齐)实体飞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JW32-W1020)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某部物资采购站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部提起投诉。投诉人提出四项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某部物资采购站有关方面代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2023年9月26日11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本次采购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二:北京伊德诺科技有限公司在价格文件中,没有提供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判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符合要求,但是某部物资采购站有关方面代表没有拒绝和终止北京伊德诺科技有限公司投标。

投诉事项三:本次采购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是本次评审委员会违背法定程序,别出新栽,使每家合格供应商分别三次报价,显然违法。

投诉事项四:本次评审委员会违背法定程序,没有当场向所有投标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投标供应商排名和报价,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和原因。

    投诉人请求:依法宣布本次采购程序违法,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调查,我部认为:

   (一)关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截止投标问题。经核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某部采购站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9月26日11时30分)前,已有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并就延迟开标事宜作以说明:“因市内交通道路拥堵,导致我站部分工作人员未能按时到场,我们将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受理文件,仅延长开标时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采购站工作人员只接收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均有供应商代表和采购站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因“交通拥堵延迟开标时间”,未影响供应商实质性权益,不能断定开标违规违法。另,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军后采〔2020〕349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但是对开标的质疑应当在现场提出,质疑单位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之规定,该公司未在开标现场提出质疑,且某部采购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该单位书面质疑中已给予合理说明。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未终止没有提供有效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投标单位投标问题。经核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开标现场,某部采购站工作人员现场对北京伊诺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相关电子信息进行了核验,该公司授权代表信息真实有效,且与该公司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原件信息一致,采购站工作人员现场问询了所有供应商对该事项有无异议,均答复无异议。另,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军后采〔2020〕349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但是对开标的质疑应当在现场提出,质疑单位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和《军队采购质疑投诉复议调查工作实施细则》(后采函〔2021〕321号)第二章第六条“提出的质疑时间应当以直接提交或者邮件寄出的邮戳日期和电子凭证为准”之规定,该公司授权代表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且后续质疑按规定应于2023年9月29日前提出,但该公司发出的质疑函邮件电子凭证显示寄出日期为“2023-09-30”,故质疑无效。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评审委员会未按原有评审方式评审问题。经核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站在组织评审中,根据评审管理办法将提供波音737型号的2家供应商视为1家投标供应商,得到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并经采购单位同意后将采购方式调整为按照综合评分法,比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符合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军后采〔2022〕58号)第七章第五十九条“不同投标(报价)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报价)供应商数量按照1家计算,只有2家品牌产品的,参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和第五十七条“投标(报价)供应商或者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只有2家且预算500万元以下项目,或者重新组织采购仍只有2家投标(报价)供应商响应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无倾向性、排他性条款,供应商选择程序合规的,由采购服务站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并经采购单位同意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按照原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继续组织评审,招标项目改为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2轮谈判3次报价程序,采用原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继续组织评审”之规定,且采购站的质疑答复无有不妥。据此,认定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评审委员会未当场向所有投标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问题。经核查,该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且已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了处罚。评审结束后,无效投标供应商代表均在相应备注原因的确认表格中签字确认,且评审委员会组长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宣布了推荐预中标供应商的排名,但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排名和报价进行宣读。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但此事项并不影响采购结果,且采购站在前期答复质疑中,提请了关于给予评审委员会组长相关处理的请示,我部已按规定对其进行了书面警告的处罚。

    三、处理结果

综合以上对投诉事实的认定,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第一、二、三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第四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依法宣布本次采购程序违法,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请求,不予采纳,某部采购站和需求单位按后续流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部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复议申请,联系电话:010-68736880

 

 

 

 

 

 

 

  某部采购管理部门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