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阳鸿兴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违规供应商的处理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13 17:33:20


一、基本情况

(一)在数据室建设项目中,沈阳鸿兴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北方浪潮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鸣亿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版报价文件中有相同的作者及最后一次保存者有相同的保存者;辽宁荣科智维云科技有限公司和沈阳易诚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子版报价文件中有相同的作者,认定为围标串标。

(二)在购买屏蔽机房精密空调项目中,北京索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混装,电子版文件最后一次保存者一致,认定为围标串标。

(三)在登统计本印刷项目中,沈阳市鑫铭彩印有限公司与沈阳泰利快印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沈阳市鑫铭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艳萍为沈阳泰利快印有限公司高管,沈阳泰利快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为沈阳市鑫铭彩印有限公司高管,且海艳萍与刘静同为沈阳市鑫铭彩印有限公司和沈阳泰利快印有限公司股东,认定为围标串标。

(四)在笔记本电脑采购项目中,大连立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2019年资产负债表数据与万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末数据完全一样;大连立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2020年利润表数据与万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的2020年数据完全一样;大连立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2019年现金流量表数据与万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的2019年数据完全一样;万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2021年的审计报告没有提供财务报表,认定为围标串标。

(五)在营.房加项维修项目中,大连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函及商务标书高度雷同,且均为活页夹装订,未胶装;大连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函及商务标书高度雷同,且均为活页夹装订,未胶装;大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函及商务标书高度雷同,且均为活页夹装订,未胶装。项目制定的采购方式与实际采购方式不符,投标单位标书雷同,认定为围标串标。

(六)在副食品配送项目中中,沈阳小荣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沈阳鲜禹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乐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配送价超出约定比例,未按合同履约,且均不予退款。

(七)在政治环境建设采购项目中,古塔区智美工程装饰中心、锦州诚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函中邮箱地址相同,认定为围标串标。

(八)在副食品配送采购项目中,沈阳东昱商贸有限公司、辽宁辽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处理结果

(一)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给予沈阳鸿兴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北方浪潮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鸣亿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荣科智维云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易诚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沈阳鸿兴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北方浪潮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鸣亿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荣科智维云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易诚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宇(210122198907083318)、刘兴文(220421197308070512),夏晓鸣(211402198109050257)、尹春福(210725197302022819)、韩巍(21010219761112001X)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沈阳鸿兴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北方浪潮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鸣亿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荣科智维云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易诚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代理人马亮远(210882199912246416)、单迪(211321199604030227)、朱明辉(230105198507022310)、金生(211481199905270218)、王长伟(210102197708043436)实施“2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

处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

(二)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给予北京索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实施“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北京索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321102198307240413)、石庆辉(440301195907074153)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2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北京索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项目代理人王贺(230105198008303716)、王天博(620422199001063713)实施“2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

处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

(三)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给予沈阳市鑫铭彩印有限公司实施“终身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沈阳市鑫铭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艳萍(210114195810183626)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终身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沈阳市鑫铭彩印有限公司项目代理人张海琴(211325197206050624)实施“终身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

给予沈阳泰利快印有限公司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沈阳泰利快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210114195908083615)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沈阳泰利快印有限公司项目代理人王峰(210105196608053113)实施“3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

处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

(四)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给予万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立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万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立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亮(210204198203151397)、邵天奎(210271198007308214)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万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立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代理人邵天奎(210271198007308214)、梁金光(230222197912100033)实施“3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的处理。

处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

(五)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给予大连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大连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长清(210219197201279119)、姜九峰(210219197504195318)、韩昌君(210219197608035511)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大连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代理人陶伟(210204197608065337)、牛正会(230222197912100033)、宋伟(210281197910094393)实施“3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武警部队”的处理。

处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

(六)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给予沈阳小荣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沈阳鲜禹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乐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沈阳小荣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沈阳鲜禹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乐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荣珍(210111196412124247)、程绍忠(211225196906050035)、李晓明(210403197201063334)、杨红(150422197105303927)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沈阳小荣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沈阳鲜禹食品有限公司项目代理人陈川(210111198706154213)、佟贺(210123198102091210)、李丹(21040319790803334X)实施“3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

处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

(七)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给予古塔区智美工程装饰中心、锦州诚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古塔区智美工程装饰中心、锦州诚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苓(210711197410234212)、崔亮(210711197410234212)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理。

处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

(八)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给予沈阳东昱商贸有限公司实施“2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沈阳东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爽佐(210213198206295632)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2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

处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

给予辽宁辽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辽宁辽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杉(130225198901087419)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实施“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对辽宁辽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代理人候程林(21102219880608101X)实施“3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

处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

上述供应商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30日内,向武警某部提出复议,电话:010-68736880。

 

武警某部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