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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JL13(04)-W30042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25-08-27 14:07:57


现将驻渝单位半自动磁性细胞分选系统(第二次)(项目编号:2025-JL13(04)-W30042)的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驻渝单位某附属医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所投产品报价低于有效报价人的平均报价40%,评审专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报价合理性,投诉人提供后,专家依据证明材料认为报价不具备合理性,按无效报价处理。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一:评审专家对该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法律依据不足,评审事实依据缺失。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二:专家要求补充材料,但未获具体指引。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三:专家要求30分钟补正时间不符合行业惯例。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四专家未证明投诉人报价实际低于成本,属于滥用裁量权。

三、调查事实及认定

投诉受理后,我单位核查了评审过程资料以及投诉人提供的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以及评审委员会质疑评鉴报告,基本事实和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和第四个问题。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供应商平均报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报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和履约担保承诺,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或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按照无效报价处理”的要求,对投诉人现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问题的澄清》内容进行评判,结合《商务技术文件》同类项目历史业绩中相同规格型号产品合同金额为70-90万元,本次报价30万元,认为材料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低于成本价的风险较高,故按无效报价处理。并非如投诉书所述,应由专家提供第三方成本评估报告或同类产品成本数据作为依据,评审专家不存在滥用裁量权问题,投诉人引述的相关规定错误。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问题。报价合理性实践中可能存在各种可能的证明方式,法规和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补充材料需要的要素,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出要求,符合法律法规。投诉人引述的相关规定错误。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第三个问题。提供证明材料时间并非有行业惯例,时间经评审委员会现场一致确认,且现场告知投诉人授权代表澄清时间,授权代表现场未对时间提出异议,投诉人引述的相关规定错误。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综合以上调查事实,投诉人对“半自动磁性细胞分选系统(第二次)”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联系人:郭助理,电话010-66843441,投诉复议事项不得超出投诉事项范围,但基于投诉处理决定内容提出的投诉复议事项除外。

投诉处理决定书采用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投诉处理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